輔導
空中大學「兒童保育及少年生活輔導學程」專業資格說明
自己評論自己的文章
雖然有點奇怪
但這件事對許多空大學生
尤其是修讀「兒童保育及少年生活輔導學程」的人更是重要!
重點
我用紅字表示!
以下資訊
由空大生活科學系 李淑娟 老師所提供近年來
台灣社會之家庭形態已朝向「核心化」、「雙薪化」、「少子化」及「多元化」發展。
然其背後同時亦反應出當前家庭照顧及教養功能不彰之現況。
尤其許多年輕父母不知如何適切的教養及輔導自己的子女
致使兒童及少年的問題叢生
嚴重者甚至引爆家庭問題
造成不幸兒童及少年事件。
因此
兒童及少年福利的議題備受重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的需求亦與日俱增。
本校「兒童保育及少年生活輔導學程」(簡稱「兒少學程」)乃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全國最高主管機關內政部兒童局之核可
首開以「學程」形式獲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學歷資格之先河。
因此
在行政作業流程或業務推廣上
不論是兒童局或空大均無前例可循。
再加上目前「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懸而未決、部份相關舊法廢除
值此新舊法源接續整併之際
來自各方詢問關切電話不斷。
為協助釐清疑慮
特此說明如下。
壹、背景說明:95年4月兒童局正式來函(童綜字第0950051058號)同意修畢本校「兒少學程」者
依申請者學歷
若具高中職學歷者可獲助理保育員及助理生活輔導員之專業人員學歷資格
若具專科以上學歷者可獲保育員及生活輔導員之專業人員學歷資格
及符合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學歷資格。
據此
生科系於95學年度起為同學擬定三年修畢該學程之課程規劃並公布相關訊息於系網頁上。
惟因「學歷資格」認定與空大體制特殊因素考量
兒童局仍未正式將生活科學系納入該局核准之「相關科系」資料中。
五、再經行文協商
96年12月終獲兒童局正式函告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等主管機構查照轉知修畢本校「兒少學程」者符合上述資格(童綜字第0960015013號)。
而上述各主管機關接到公文後亦函轉至所屬相關機構。
六、至於該訊息公告週知部分
再經電話溝通
兒童局已將該學歷資格函(童綜字第0960015013號)掛在該局網站「法規查詢」內之「法令解釋」中
供民眾查詢。
貳、專業人員之定義與法源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台內童字第0930093916號令發布)之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
其定義如下: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二、保母人員:指於托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照顧未滿二歲兒童之人員。
三、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四、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之人員。
五、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照顧之人員。
六、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提供兒童及少年諮詢輔導服務之人員。
七、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
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服務之人員。
八、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由此可知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共區分為八大類;每類專業人員均明確指出服務地點及服務內容。
甲、 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人員由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中可知
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之服務地點為安置及教養機構
服務對象為兒童或少年
提供的服務為生活照顧。
而非第二條第一項之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
服務於托育機構(如幼稚園、托兒所、或幼兒園等)
提供兒童教育保育之服務。
至於安置及教養機構係指辦理下列對象安置及教養服務之機構:(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台內童字第0930093783號令發布)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一、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
二、無依兒童及少年。
三、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
四、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五、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六、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綜而言之
不論是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其服務的地點均為安置及教養機構(如育幼院、中途之家等
相關機構可至兒童局網站查詢)
服務對象為不幸兒童或少年等
服務內容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
至於「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這部份就不多說囉!!
評論轉貼最好註明出處
不然真不知該如何評論一廂情願的事情不能簡單歸咎於體制不同
請你實際了解一下再下斷語。
疑??我在文章的第二段就有說明了:【以下資訊
由空大生活科學系 李淑娟 老師所提供】這應該算是出處了吧?這個問題不是「體制」的問題
而是在於大家對於「保育人員」的解釋問題。
這個學程在開設之初
不少人都認為學程修習辦法中的「保育人員」指的就是
可以在幼兒園所任教的保育員。
這一年內
修讀這個學程的同學
很多人都對這有相當的疑慮
但空大始終無法給予正確的解答。
因此
在李老師說明之後
個人覺得有必要跟原發問者說明清楚
所以才自己評論自己之前較不明確的回答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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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0904250291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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