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

交通筆錄問題

如果車禍但警察遲遲不辦理

越晚辦理對我越有利還是越不好

是否可以檢舉他
1.通常車禍會有兩組警察

一是派出所(刑責調查)、二是交通警察(現場測量)2.只要撥打110

勤務指揮中心就會有紀錄 (110電話並非直接打到派出所或交通隊)

所以需要在報案時

明確告知肇事地點等...只要勤務指揮中心有此通聯記錄

通常該區派出所或交通隊就不能任意處理或吃案。

3.除非該警察能證明當時皆有勤務在執行

否則「遲遲不來辦理」就有懈怠的問題

其是否懈怠等問題

以及其懈怠是否危害當事人權益

應當經由調查後釐清。

4.警方如果執勤時

態度不佳(懈怠、遲來似屬於態度不佳...)

則依據相關法規

應受懲處。

5.依據刑事訴訟法

「筆錄」不得為唯一證據

應再經由調查後

才能為有效證據。

即筆錄如果在當事人神智不清或陳述與事實不符時

該筆錄就不能為有效證據;又如果警方製作筆錄時

與您陳述不符時

您可要求更正

否則您有權不簽名。

(筆錄製作

係記錄雙方當事人各自陳述

所以並不是只有當方

且筆錄在日後另一方不得私自調閱您的筆錄)6.警察越晚辦理

可能有利、可能不利。

主要在於是否有確實調查對您有利或不利的部份。

如原本當事人陳述「車速大約在50~60公里」

但警方卻紀錄「60公里」(且該段路速限為60公里)

則當事人在該件就有違規超速(本來只是可能有)。

所以若依以上警方之處理

恐對當事人是「不利的」

反之則是有利的。

參考資料 車禍處理經驗
發生車禍

一個要務

保留現場現場保留完整時

無所謂早辦有利或晚辦有利不過警察遲遲不來

現場比較不好保留

尤其有時要留下證人時會留不住

這樣就有影響車禍警察遲遲不來

是可以檢舉

但功效不大

因為有時他們的確忙不過來
如果你是受害者

越晚辦理對你越有不利

因為追溯權是6個月。

如果你是加害者

越晚辦理對你越有利

因為追溯權是6個月。

是可以檢舉他

上縣市長信箱檢舉
發生車禍警方己到現場測劃完畢後

你不是等警察找你製作筆錄

而是你找警察作筆錄呀!車禍發生是很不喜歡發生的

而且是告訴乃論的

提告期間為期六個月

不要超過哦
你是問筆錄做完ㄉ後續問題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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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221532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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