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

車禍時因為家母受驚嚇又不識字而比錯路名導致筆錄錯誤而現在

車禍時因為家母受驚嚇又不識字而比錯路名導致筆錄錯誤而現在對方擺爛

警察說如果要提告必須做筆錄該如何是好?因為騎腳踏車在A路要左轉被後方機車從後方撞上;而當時交通警察做筆錄因受驚嚇卻由家弟比B路而卻說是

造成由B路行經十字路直行被A路直行機車撞上.當時交通號誌是閃黃燈而對方說是綠燈經調查剛好是號誌交換時間該如何是好?問題一:可以重做筆錄嗎?問題二:對告訴有影響嗎?問題三:還是怎麼辦?
車禍時因為家母受驚嚇又不識字而比錯路名導致筆錄錯誤而現在對方擺爛

警察說如果要提告必須做筆錄該如何是好?因為騎腳踏車在A路要左轉被後方機車從後方撞上;而當時交通警察做筆錄因受驚嚇卻由家弟比B路而卻說是

造成由B路行經十字路直行被A路直行機車撞上.當時交通號誌是閃黃燈而對方說是綠燈經調查剛好是號誌交換時間該如何是好?問題一:可以重做筆錄嗎?車禍當時所作的筆錄

基本上不可以重新製作筆錄

一切都以警方現場蒐證為主。

問題二:對告訴有影響嗎?對刑事告訴沒有影響

對民事告訴就有影響。

就刑事責任而言

對方責任明確而我方確有受傷的話

刑法過失傷害必成立。

可向承辦員警直接提告過失傷害

並在筆錄中敘明附帶民事賠償

可免繳民事裁判費:(要注意過失傷害的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就民事責任而言

應視雙方損害程度及肇事責任才可得知誰要賠誰。

問題三:還是怎麼辦?建議先提出傷害告訴

法院會再安排雙方協調

屆時

再詳列本身損害明細據以求償。

另可針對其所承保的強制險申請理賠

無須經由對方同意或和解。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

供你參考並請自列明細即可。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掛號費、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診斷證明書費。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

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

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每肢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後續若有任何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

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 大師兄的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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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11230306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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