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

這樣的腸病毒醫療疏失,可以提告嗎?

我家有位孩子

在今年五月底時因發燒出疹子到南部新*醫院就診

在星期二時被門診醫師斷定為腸病毒

當天晚上因為發燒以及抽蓄問題到急診就診

醫生看小孩精神不錯也沒做任何進一步的檢查就說沒事只是一般小孩抖動而已

就要我們回家

隔天星期三小孩開始胃口不好

晚上開始嘔吐

我們於晚間8點多到達醫院急診就診

我們清楚告訴醫師小孩有抽搐以及嘔吐的狀況

醫師很兩光

檢查一下口腔還跟我們說沒事『小孩快好了』

叫我們放心可以回家。

星期四凌晨1點多

小孩開始陷入昏迷

新*醫院已無法處理轉送另一家教學醫院時已是腸病毒(3B期心肺衰竭)最嚴重的狀況了

現在小孩雖然生命跡象穩定

但已經住院快4個月

後遺症十分嚴重。

腸病毒轉入重症最大的徵狀

就是嘔吐和抽搐

急診醫師不僅無法判斷

甚至還告訴我們快好了

我們就只能相信醫師的話

心安的回家

沒想到結果卻是如此

新*醫院怎能放任醫師這樣嚴重的誤診呢?醫師知識不足也不該段定病人沒問題呀!

請問

我們可以告醫院嗎?不奢望任何醫療賠償

只希望他們能夠正視醫院醫師素養不夠的問題

並且公開向我們道歉(事發自今未曾到院關心過)

並防止誤診的狀況再發生。


在醫療傷害事件中

有部分是由於醫療過失所引起

另外也有大部分的醫療傷害受害人

因其傷害非因過失造成

即非醫師之注意程度欠缺所造成

而是醫療本質上的高風險性及不確定性所引起

通稱「醫療合併症」與「醫療意外」

這部分醫師是可免責或減少責任的。

前者有關醫療過失部分

根據歷年來法院對於因醫療過失引起醫療糾紛訴訟

判決醫師有罪之理由不外是:一、應注意而未注意;二、診斷錯誤;三、治療錯誤;四、檢查錯誤;亦即多以醫師診療品質是否「疏忽不當」為依據。

又由於所謂醫療品質常因人(訓練背景、專科醫師資格等)、因時(平日或天災事變等非常時期)、因地(城市或鄉村)、因物(設備和器材)而有差異

以致判斷標準殊難拿捏

通常係參考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結果

或是教學醫院或醫學會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

(針對醫療糾紛的案例

地方法院或檢察署通常都會去函醫療單位

明定要求查明函覆其所示之事項

並請鑑定其所載之事項。

)流程如下圖檢視圖片在民事侵權案件中

通常是由發生損害的一方(即原告)負起舉證責任

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應證明加害人(被告)之故意或過失、損害之發生、及因果關係。

因此版大對於醫師的醫療過失部分應負舉證責任

除非版大能證明(一)事故由一般人在「一般常識」判斷下

如非某人過失

通常不會發生。

例如

手術器械留在病人肚子裡。

(二)事件發生之原因應為被告醫師可完全控制。

這時可適用「舉證責任轉換法則」

而由醫師舉證自己沒有過失。

但是版大必需注意一點: 如果某一醫療行為天生具有產生特殊傷害或併發症之風險

則不適用此法則

因為傷害之可能發生

非醫師所能完全掌控。

後者非因過失造成的醫療傷害受害人中

又可分為兩大類

即一為「可預見」醫療傷害:指可以預知的醫療併發症、副作用

是屬於「知情同意法則」所要規範的範疇;如果醫師有在事前善盡說明告知義務

則病患可對此一風險做規劃。

另一為「不可預見」的醫療傷害:指不可意料

不可抗力的醫療意外。

所謂「醫療合併症」者

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

多謹慎

多有經驗

都不能避免會有一定比例可能發生的副作用或後遺症者

如子宮頸癌根治性子宮切除手術後

會有大小便不正常的後遺症

或乳癌開刀後

使用化療

會導致子宮內膜長癌的副作用 (這部份也的確和有否告知後同意有關

可用以決定其違法性之有無);而所謂「醫療意外」者

應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

也終無法避免這種不可抗力﹑不可意料的事發生

才叫意外

如羊水栓塞

嬰兒猝死症等都是。

然而後者醫師所涉及的多屬醫學倫理部分

因此可能違反醫師法第第 25 條-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會移送懲戒審查

但尚不構成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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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9181084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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